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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否敢删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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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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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9 0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行车记录仪属于视听资料。执法证据面对经常发生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道和路口拖尾巴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监控记录资料,可以是交警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交通视频,可能也包括其它的一些能够实时记录交通通行状况的记录设备,包括私家车上面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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