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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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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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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9 05: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情形
1)车辆在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如厂矿、油田、农场、林场的专有道路;乡村小道、农村场院;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及住宅区楼群之间的道路;铁道口、渡口、港口、车站、机场和货场内等。
2)车辆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时工作、竞赛及演习人员发生的事故。
3)工程车辆在道路上作业时发生的施工人员的事故。
4)在车上发生挤伤、挤死的事故。
5)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时发生的事故。如停在路边的拉运煤的大货车,车上煤块突然掉落将人砸伤或行人撞到停在便道上的汽车上受伤等。
        6)事故责任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造成的事故,如“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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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由于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没有交通规则的标准,对于车和行人的行为很难进行违法行为认定和过错判断,所以其赔偿事宜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如当地派出所)处理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负责处理,处理时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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